Friday, June 12, 2026

經營賭博場所

在香港,經營賭博場所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。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《賭博條例》第5條,任何人在賭場以外的任何場所營辦、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賭博處所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7年。


⚖️ 香港法律規範(依據《賭博條例》)


經營非法賭場:任何人營辦、管理或控制非法賭博場所,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$5,000,000 及監禁 7年;若循簡易程序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 $5,000,000 及監禁 2年。場所內賭博:在非法賭博場所內參與賭博同樣違法,一經定罪,首次最高可處罰款 $10,000 及監禁 3個月。業主與租客責任:若業主或租客明知而允許其單位被用作非法賭場,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。例外情況:僅有獲政府發牌的場所(如香港賽馬會投注站)或符合特定豁免條件的私人社交聚賭(如節日期間純娛樂、不設抽水的麻雀聚會)才不算違法。


⚖️ 台灣法律規範(依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)


若您的問題涉及台灣法律,其規範如下:供給賭博場所罪:依據《刑法》第268條,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9萬元以下罰金。私宅職業賭場:即使賭場設於私人住宅,若有長期固定招賭、抽取頭錢(抽水)等營利事實,仍會觸犯刑法並違反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。沒收犯罪所得:無論是賭博贏得的彩金還是經營者抽取的頭金,一律視為犯罪所得予以徹底沒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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